河北省丝网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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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丝网产业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河北省丝网产业协会

二零二二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丝网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满足行业发展需求,规范河北省丝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编制程序,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加强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河北省丝网产业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河北省丝网产业协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协会有关机构提出并制定,并由河北省丝网产业协会组织审查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河北省丝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河北省丝网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统一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由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成员由协会的常务理事会成员构成。

 团体标准是以协会为平台,通过快捷、灵活、高效的丝网标准市场化工作机制,由会员单位自主创新,协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的有效补充。团体标准应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合格评定制度,并积极贯彻国家相关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团体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推广、实施和管理由河北省丝网产业协会负责。 

 会可与其他团体组织联合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由联合双方共同负责标准的立项、审核、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会设立“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推荐的专家组成。团标委全面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工作规则;依据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工作细则等文件;

(二)负责团体标准的规划、提供标准化专业支撑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

(四)负责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送审稿审查、报批稿审定、公示和发布;

(五)负责团体标准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条 团标委下设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日常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提出和立项

第十 编制协会团标标准的计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丝网行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不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在全国行业内统一,而又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协会团体标准:

(一)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二)涉及到专利的技术;

(三)质量检测和评定方法;

(四)无术语与符号。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和立项

(一)由会员单位联合2家及以上单位提出的丝网行业团体标准提案;

(二)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三)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立项,经协会批准后,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及本协会网站或公众号进行公示。对于公示后有意见的项目,由本协会讨论确定,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专题讨论。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通过发布、实施、贯彻和复审

第一节 提案

第十  经协会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协会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和参与单位,原则上由提案提出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起草组向团标委秘书处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并填写《河北省丝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 项目建议书须按要求填报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包括:团体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该项团体标准有关的国内外情况,团体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参数说明等。 

第二节 立项

第十 协会应负责主持主编单位召开标准起草组第次工作会议检查标准准备工作,正式印发会议通知,并抄报起草组相关单位,标准起草组第次工作会议由协会主持或委托起草组负责人主持

第十 协会团体标准起草组第次工作会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明确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参加单位宣布起草成员正式成立起草组

(二)确定工作大纲,进行人员分工,确定编制进度;(三)形成会议纪要。

十条 由团标委对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由团标委秘书处印发立项文件,并进行公示。

团体标准立项后,申请单位应建立团体标准编写工作组(以下简称编写组),确定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员、资金及设备保障,报团标委秘书处。 

第三节 起草

二十一 编写组进行调查分析、实验验证等,草拟、修正和完善标准内容,形成用于征求意见的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团体标准的编制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 

第四节 征求意见和审查

 征求意见稿应经协会同意后方可征求意见,并应采取公开征求意见与定向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征求意见可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予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和有关专家正式征求意见并在本协会网站或公众号上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对所提意见,应说明依据或理由。征求意见的回复期限为20个工作日。

(二)对重要的标准内容或有争议的重大问题起草单位应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并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三)编写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团标委秘书处。

(四)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未通过的,编写组应对未通过的送审稿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审查。重新审查仍未通过的,撤销立项。 

第五节 通过和发布

  协会对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进行批准和发布。

  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HBSW)、团体标准顺序号(XXXX)、年代号(XXXX)构成,其中团体代号由河北省丝网产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为大写字母HBSW五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示例:T/HBSW XXXX—XXXX。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如下图:

T / HBSW XXXX—XXXX

                             年代号

                             团体标准顺序号

                             团体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团标委对审核通过的团体标准审定后,由团标委秘书处发放标准编号,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发布。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由会存档。

 对于全面修订的协会团体标准,发布顺序号不变并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确定发布年号;对局部修订的协会团体标准,其编号不变,但应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在封皮和扉页中标准名称的下方增加 “XXXX年版”字样。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协会所有,由协会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

第六节 复审

 团体标准实施后,协会根据技术发展、市场需求需要可组织对其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专家,由参与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人员组成。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结束应填写复审结论单。

第七节 其他

十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制修订发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各类组织和个人可对团体标准工作提供资助。

十一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牵头单位应在策划阶段与专利所有人协商,确定所涉及专利的范围、内容、标准化方法,使用要求及冲突处置规则等,应获得专利所有人的认可和书面承诺。

十二条 会作为所制定团体标准的所有权人,保留对涉及本会团体标准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十三条 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行业内单位或个人可自愿采用。 

十四条 鼓励各类组织采用本会团体标准。 

十五条 会针对具有良好实践应用价值的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以及在团体标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施奖励机制。 

十六条 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本会团体标准的解读、培训、宣贯、推广和评定工作。 

十七条 团体标准在时机成熟时,可转化为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监督

十八条 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十九条 办法河北省丝网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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